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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第二款,采購人可以自主選擇采用“抽簽或抓鬮”的方式選擇代理機構。
2、根據財庫〔2019〕38號文要求,不得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干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十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的主體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五條、第三十三條,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
綜上,政府采購的主體包含了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其范圍更大。例如,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就不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比如學校、醫院等。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8種情形,其中包括“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要求投標人具有相應距離的售后服務機構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要求投標人在中標前就具備這樣的條件,否則就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標人。應該允許投標人在中標后的一定時間內建立相應距離的售后服務機構即可。
參考財政部咨詢平臺案例鏈接: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1905/t20190520_3260953.htm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五款、《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于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工信部聯運行〔2017〕236號),質保金不是法律法規規定可收取的保證金,其在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之外,所以政府采購項目不得收取質保金。
不可以。采購活動中,有些環節,諸如現場踏勘、答疑、述標、答辯等,不是必須的,在有些采購項目中會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去不去現場踏勘不是投標的必要或前置條件,是投標人的權利,有些投標人可能以前做過該項目,或因其他原因熟悉項目現場的位置、交通等情況,可能就不去現場踏勘,如果招標文件將不去現場踏勘作為資格條件或實質性要求,可能涉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所以不能把供應商進行現場勘踏作為資格條件或實質性要求。
不是。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可知,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74號令第三條、財庫〔2014〕214號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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